分类导航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 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决 策部署, 牢固树立“立德树人”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 师每学年均应接受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按学校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当年考核不定等次的新入职教师可以不参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承担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 价的主体责任, 全面组织本单位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通 过质量评价调动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督促引导教师投入教学、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薪酬与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育人为导向的原则,多种形式、多个方面相结合开展综合评价。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质量、教师参与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情况、教师教学能力等。

学年度内各项评价结果的加权求和为教师本科教学质量总 评结果, 满分按 100 分计,如果出现缺项, 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酌情处理。

第六条 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质量由学校教学督导与质 量管理办公室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实 施办法(试行)》组织选课学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各教学科研单位反馈。

学年内教师承担所有本科课程学生评价结果的平均值按 60%比例计入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七条 教师参与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情况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考核工作组,制订考核工作细则,按学年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创新 创业实践教学指导、教学研究与改革活动、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 等学校和各教学科研单位规定教师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实绩, 可参照学校有关教师工作量的文件执行。
考核结果按 30%比例计入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八条 教师教学能力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制订评价标准与 程序, 按专业(系)或基层教学组织组成同行专家组, 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能力同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 10%比例计入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 工会、教务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 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指导、决策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工作组。

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小组一般 3-7 人组成,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负责制定本单位评价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教学科研单位评价工作组根据需要由教学水平高、坚持原则、有影响力的教师组成,负责具体评价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每年 9 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照最终总评分划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学年度总评分高于 90 分且排名本单位前 30%,评价等次为特优;

(二) 学年度总评分高于 90 分,评价等次为优秀;

(三) 学年度总评分介于 80 分-90 分(不含),评价等次为良好;

(四) 学年度总评分介于 60 分-80 分(不含),评价等次为合格;

(五) 学年度总评分低于 60 分,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年度内出现师德考评为不合格的教师,其本学 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师德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其本学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不得为优秀。

学年内出现一般本科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本学年本科教学质 量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下;学年内出现严重本科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本学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年度评价结果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档案,系统记载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价档案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作为教师相关管理和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组织学年度本科教学质量评 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进行专题研讨, 深入查找原因, 积极组织 其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 安排指导教师协助其尽快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组织学年度考核特优的教师 利用教学团队、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教学研讨活动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课程示范, 引领和带动全体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营造良好教学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常用系统 主页导航